除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人 士 外 , 管 理 局 不 得 接 纳 任 何 人 士 注 册 为 注 册 脊 医 -
- 已 在 脊 骨 疗 法 及 其 他 学 科 的 考 试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绩, 并 曾 接 受 训 练 及 取 得 经 验, 而 该 等 考 试、 训 练 及 经 验 均 为 管 理 局 在 一 般 或 有 关 个 别 情 况 下 所 接 纳 的; 及
- 不 得 为 研 讯 委 员 会 所 进 行 的 研 讯 的 对 象, 亦 不 得 为 一 名 受 第 IV 部 所 指 的 纪 律 制 裁 命 令 限 制 而 被 禁 止 根 据 第 9 条 例 注 册 的 人; 及
- 须 藉 书 面 声 明 使 管 理 局 信 纳 他 有 能 力 以 脊 医 身 分 执 业; 及
- 须 为 获 得 注 册 的 适 当 人 选。
管 理 局 可 拒 绝 接 纳 以 下 人 士 注 册 为 注 册 脊 医 -
-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判 刑 事 罪 名 成 立, 而 有 关 罪 名 可 能 损 及 脊 骨 疗 法 专 业 的 声 誉; 或
- 曾 在 专 业 方 面 有 失 当 或 疏 忽 行 为。
凡 申 请 人 使 管 理 局 信 纳 他 有 能 力 从 事 脊 骨 疗 法 专 业, 但 其 后 管 理 局 信 纳 他 并 无 上 述 能 力, 管 理 局 可 将 此 事 交 由 一 个 研 讯 委 员 会 处 理, 而 研 讯 委 员 会 须 将 此 事 当 作 根 据 第 17(1) 条 所 作 的 投 诉 般 处 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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