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人 士 外 , 管 理 局 不 得 接 納 任 何 人 士 註 冊 為 註 冊 脊 醫 -
- 已 在 脊 骨 療 法 及 其 他 學 科 的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, 並 曾 接 受 訓 練 及 取 得 經 驗, 而 該 等 考 試、 訓 練 及 經 驗 均 為 管 理 局 在 一 般 或 有 關 個 別 情 況 下 所 接 納 的; 及
- 不 得 為 研 訊 委 員 會 所 進 行 的 研 訊 的 對 象, 亦 不 得 為 一 名 受 第 IV 部 所 指 的 紀 律 制 裁 命 令 限 制 而 被 禁 止 根 據 第 9 條 例 註 冊 的 人; 及
- 須 藉 書 面 聲 明 使 管 理 局 信 納 他 有 能 力 以 脊 醫 身 分 執 業; 及
- 須 為 獲 得 註 冊 的 適 當 人 選。
管 理 局 可 拒 絕 接 納 以 下 人 士 註 冊 為 註 冊 脊 醫 -
-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判 刑 事 罪 名 成 立, 而 有 關 罪 名 可 能 損 及 脊 骨 療 法 專 業 的 聲 譽; 或
- 曾 在 專 業 方 面 有 失 當 或 疏 忽 行 為。
凡 申 請 人 使 管 理 局 信 納 他 有 能 力 從 事 脊 骨 療 法 專 業, 但 其 後 管 理 局 信 納 他 並 無 上 述 能 力, 管 理 局 可 將 此 事 交 由 一 個 研 訊 委 員 會 處 理, 而 研 訊 委 員 會 須 將 此 事 當 作 根 據 第 17(1) 條 所 作 的 投 訴 般 處 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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