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與 醫 護 人 員 專 家 組 (" 專 家 組 ") 2023 年 12 月 21 日 的 來 函 ( 只 備 有 英 文 版 )
專 家 組 致 函 脊 醫 管 理 局 , 介 紹 該 組 在 履 行 相 關 職 責 和 推 展 有 關 工 作 方 面 的 最 新 情 況 。 現 附 上 該 信 , 以 供 從 事 脊 醫 療 專 業 的 人 士 參 閱 。 註 冊 人 士 應 細 閱 信 中 所 載 的 建 議 , 以 及 瀏 覽 該 組 的 網 頁 , 以 取 得 更 多 資 料 ; 有 需 要 時 , 亦 可 與 該 組 聯 絡 。
所 有 註 冊 脊 醫 須 遵 守 下 列 有 關 《 脊 醫 註 冊 條 例 》 ( 下 稱 條 例 ) 的 法 定 要 求 及 專 業 守 則 :
- 第 12(1) 與 24(i) 條 – 持 有 有 效 的 執 業 證 明 書
- 除 非 註 冊 脊 醫 同 時 為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的 持 有 人, 否 則 不 得 在 香 港 從 事 脊 骨 療 法 專 業。
- 任 何 人 士 並 非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的 持 有 人, 但 卻 從 事 脊 骨 療 法 專 業, 即 屬 犯 罪, 可 處 罰 款 $50,000 及 監 禁 1 年。
- 如 註 冊 脊 醫 不 在 其 執 業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提 出 申 請 將 其 執 業 證 明 書 續 期, 秘 書 須 在 其 執 業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屆 滿 時, 在 名 冊 內 註 明 執 業 證 明 書 未 有 續 期。
- 第 8(3) 條 – 申 請 已 更 改 的 個 人 資 料
- 註 冊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( 例 如 姓 名、 通 訊 地 址 或 執 業 地 址 ) 如 有 所 更 改 時 , 必 須 在 28 日 內 向 秘 書 申 報。
所 有 註 冊 脊 醫 須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:
- 第 15(1) 條 – 從 註 冊 名 冊 內 除 名
- 秘 書 如 信 納 任 何 註 冊 脊 醫 有 以 下 情 況, 可 自 名 冊 內 將 其 姓 名 刪 除 -
- 該 脊 醫 已 去 世;
- 該 脊 醫 已 申 請 終 止 其 註 冊;
- 該 脊 醫 在 其 執 業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根 據 第 12(3) 或 (4) 條屆 滿 後 的 6 個 月 內, 沒 有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根 據 第 12(2) 條 發 給 執 業 證 明 書;
- 該 脊 醫 憑 藉 某 資 格 得 以 註 冊, 但 他 已 不 再 具 備 該 資 格; 或
- 該 脊 醫 沒 有 依 照 第 8(3) 條 規 定, 將 有 所 變 更 的 細 節 通 知 秘 書。
- 第 16(1)(f) 條 – 違 反 紀 律 罪
- 註 冊 脊 醫 如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判 刑 事 罪 名 成 立, 而 有 關 罪 名 可 能 損 及 脊 骨 療 法 專 業 的 聲 譽, 即 屬 犯 違 反 紀 律 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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