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 據 《 脊 醫 註 冊 條 例 》 第 13 和 16 條 ,脊 醫 管 理 局 委 任 了 註 冊 事 務 委 員 會 、初 步 調 查 委 員 會 及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,分 別 協 助 處 理 有 關 註 冊 事 宜、 註 冊 脊 醫 專 業 上 行 為 不 當 的 投 訴 及 研 究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的 事 宜 。